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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

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委員會)是體育委員會(體委會)轄下三個事務委員會之一,就香港大型體育活動的舉辦政策及資源分配透過體委會向政府提出意見。委員會設有決策架構,以決定對本地舉辦的大型體育活動提供資助的優先次序及政府的參與方式。有關政策訂明政府在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方面的角色,並提供按既定準則評估有關建議的機制。政策亦訂明監察有關活動的程序,以確保採用恰當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使用公帑。

為了扶植更多可持續舉行的大型體育活動,委員會於2004年11月設立了“M”品牌制度及支援計劃(“M”品牌制度),把“M”品牌授予在香港舉行並獲認可的大型體育活動。為迎合個別“M”品牌活動的需要,委員會將特別制定整套支援措施,以協助這些活動發展為市場主導及有利可圖的定期活動。

 
 
設立“M”品牌制度的目的

發展大型體育活動可為香港培養可持續的體育文化,培養市民的自豪感和促進社會凝聚力,並為社會帶來實質的經濟利益,以及有助把香港的形象提高為亞洲體育盛事之都

制定有關政策,以便通過商界及廣大市民更積極參與和支持,協助香港的體育總會發展可持續的大型體育活動

倘若認為一次過的國際體育盛事能為社會帶來好處,可考慮支持體育總會申辦和主辦有關賽事

為“M”品牌活動提供的支援方案:

委員會轄下的諮詢委員會就“M”品牌活動的籌辦、贊助、推廣及宣傳策略提供專業意見
統籌各有關政府部門的後勤支援,以支持“M”品牌活動的策劃和舉辦
增加在本地及海外宣傳“M”品牌活動的機會
資助“M”品牌活動,包括提供免息貸款,等額撥款或直接補助金(兩者均以遞減方式發放),為期以三年(免息貸款或直接補助金)至六年(等額撥款)為限
資助“M”品牌活動使用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場地的費用,但有關活動須符合資助條件